1、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有: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励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