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安公司讲解保安行业法律知识
一、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公司财物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比如火警、偷盗、水管破裂、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五、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七、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八、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害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