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节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