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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安公司立法若干 技术问题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7-07-15   阅读:2513次
 南京保安公司立法若干 技术问题的探析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安服务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当前,社会各界对保安服务业,尤其是保安立法的关注程度日益提升。如有媒介在大声呼吁,人大代表也提了议案。众多业内专家、学者更是对保安立法发表见解、建议。这些都为保安立法的规范化、法典化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理论基础。但整体而言上述议题大多只涉及保安立法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层面上,而对保安立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保安立法原理及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分析鲜见论及。本文试以立法学的一般理论,对保安立法的几个技术问题作一学理探究。
一、立法规划
  笔者认为,保安立法应首先树立起全盘规划的思想。所谓保安立法是指将保安立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来考虑它的创制、完备等阶段性、程序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讲,此属于法律完备的问题。由此,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一部统一的,相对完备的“保安法”应尽快出台。如今,国家部委颁发了一些保安规章,部分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保安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存在头绪繁杂,体系混乱等弊端,确实到了要出台一部独立的“保安法”来“一统天下”的时候了。并且,“保安法”的出台无论对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还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甚至保安理论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安法”为何迟迟未见出台?笔者认为大概与立法者对“法的完整性”的顾虑有关。如,保安立法要不要超前?如何应对世贸规则?保安政策与保安立法如何协调?对此,黑格尔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可供立法者借鉴,“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保安立法既反对满篇纲领性大话,缺乏操作性的残凑、草率之作,也不要期待一部、一时的“保安法”能规范保安活动的所有内容。如果过于追求完备,不仅难以实现完备,甚至还会耽误立法。这便失去了保安立法的意义。所以保安立法要遵循轻重缓急,协调发展的原则。就目前保安立法的形势而言,当务之急是立法的法定化。况且保安立法已具备了良好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础。当前,无论老百姓,还是高层都关注保安,都呼吁保安立法。这为保安法的出台以及将来的执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具有充足的实践依据。我国保安业近 20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教训,这为立法者提供了良好的立法素材。
(三)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是保安立法的依据,保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保安立法的参考。
(四)具有一定的理论条件。近年来,我国保安学科体系在众多学者专家的努力下,已见雏形。专业著作、论文也大量涌现。这些均为保安立法提供了科学的基础和理论依据。
第二,要注意由不同层次的法形成保安立法的整体。既然一部统一的保安法不能包含保安的一切活动,就要出台更多、更具体的法(规章)来规范保安业的细微之处。但需要注意的是,
(一)建立保安法律体系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结合特定的时空条件完备立法,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
(二)务必做好立法的协调工作,统一的“保安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其他的法是下位法,其内容、立法精神不得与前者冲突和相违背,应力戒保安法律体系的混乱的局面。笔者以为,未来保安法律体系,除了一部统一的“保安法”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各项具体法,如《保安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保安员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保安员培训、教育办法》、《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保安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
二、法的名称
  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素:法的名称、法的内容和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其中,法的名称做为法的结构中的第一层次,是每个法的必备要件,其科学性、完善性与否对立法、司法、守法乃至法学研究都有重要意义。而法的名称应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反映法的适用范围的要素。
二是反映法的内容的要素。
三是反映法的效力等级的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名称就是由上述三要素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表明该法的适用范围,“药品管理”表明该法的内容,“法”表明该法的效力等级。对保安立法而言,其名称的适用范围问题,学术界并无太多的异议,因为保安立法既然是统一的,就适用于国内所有保安及其组织,即普适性的。而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法的内容和法
的效力等级上。
  笔者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这一名称上引发几个问题:
第一,是以行业中的主体命名,还是以主体从事的行业来命名?即是突出“保安”这一职业称呼还是突出“保安服务业”的行业特色?
第二,要不要“管理”二字?为此笔者考察了数个国内立法案例,如律师法、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保险法等法的命名。除律师法、会计法以职业身份命名外,其他的均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名称来命名。
但上述法既包括从业人员的内容又包括从事行业的内容。故笔者认为,法的名称反映法的内容的准则是:一是要有区分度,要反映某项制度本质特色。二是要简明、概括、易于传播,而不必过分在意是否突出行业主体还是行业名称。众所周知,保安一词有多重含义,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种保安行为,如保卫治安;按约定俗成的语境来讲,是指一种职业身份的称呼,如“我一直在当保安”这句话。而做为一种职业来讲,往往说成“保安服务业”或“保安业”。“保安”二字已高度概括了行业特色,简明扼要,也不会产生歧义,而不必再称呼为“保安服务业”或“保安业”。而上述“管理”二字,更多的是为了反映立法者的意图,加强管理。其实,管理保安只是保安立法的目的之一,因为除了管理之外,还有“保障”和“发展”,宜删掉为妥。至于法的效力等级,它反映了“保安法”的法律地位。依据保安业实际情况而言,“保安法”要成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尚待时日,故应定格为法规,其制定机关为国务院。而行政法规体裁的命名立法学上又有“条例”、“规定”、“办法”等多种形式,具体分析一下又有细微差别。“条例”是指就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规定”、“办法”是就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或部分的规定。保安立法应是对保安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故以“条例”命名为宜。所以,未来“保安法”的命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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