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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在第三人侵害事件中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18   阅读:2352次
 物业企业在第三人侵害事件中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未对物业服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形式作出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和争论:
(1)连带责任说。该观点认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和第三人的共同侵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失行为,为第三人的侵权提供了机会,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人既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两种行为亦非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2)直接责任说。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业主因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全部损失,承担完全的责任。该观点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可以合理预见他人将会遭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这种危险发生,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理论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因为,任何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均能够合理预见随时随地都存在侵权或犯罪行为,如果都要承担责任,则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将会得到极大的扩展,而在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3)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该观点认为,为避免致害人无力向受害业主作出赔偿,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又显著轻微的情况发生,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保安责任致使业主在小区内受到损害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致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致害人的第三人追偿。笔者认为该观点明显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范围,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讲,也有可能会间接损害到业主的利益。
(4)补充责任说。该观点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承担者享有追偿权。
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安责任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是基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完全尽到对于业主的保护义务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的大小,可以缔约时双方就明确规定,约定双方在该种情况发生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这种约定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能明显加重或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没有约定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收费标准、过错程度、业主的实际损害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赔偿额。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如果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结果是有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且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合理保护义务的,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过错,未尽合理保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追偿。http://www.njwn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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