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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国家职业标准之职业概况

发布时间:2017-09-20   阅读:2122次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肥保安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 年以上或公安、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须通过体能测试。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体能测试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5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合肥保安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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