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不纳入大型活动安保的范畴。
一是小规模群众的自愿娱乐活动。祈祷活动、烧香祭祀、民间曲艺等这些活动参加者人数不固定,一两百人七八百人都有可能。另外,还有体育比赛的小组赛。对外售票处没有观众。 同样没有达到大型活动的人数标准,不能满足数量要求。
二是政府部门的会议或活动,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会议或活动。动员大会等,参加者人数大多在1000人以上,但实际上这些活动不满足大规模活动的类型要求。
再就是服务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畴内举办的活动。在电影院和音乐厅等进行的公演和庆祝等活动有可能达到1000人,这是在特定场所进行的日常活动,场所本身的安全对策和作业标准基本上满足了安全要求,因此这些活动也是大规模的活动责任归属不明确。
在大型活动的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文化、监狱、质量检查等其他政府部门一样,除了行使相关的审查权限外,还负责指导、援助、监督管理。这些是指导性的监督管理责任,不是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责任。
大型活动安保的安全责任应该是“谁主办,谁负责”,主办者是大规模活动安全管理的负责人。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职能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把大规模活动的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强加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大规模活动主办者处理安全管理问题,保证大规模活动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