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员考试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保安员报名时,应填写《长沙市公安局核发保安员证审批表》,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如要安排保安培训学校培训的应同时交纳培训费,培训学校同时下发培训资料)。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无初中学历证明的可由单位开具学历证明书。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或收齐3张1寸免冠照片),对准备从事武装押运工作的考试申请人还应采集DNA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申请人的十指指纹采集工作,指纹卡号统一采用“BA”+“身份证号码”的形式编制。指纹信息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采集。)
二、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前款所称主要办公场所是指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是指: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注明开展保安服务地点或单位名称、服务种类、岗位和职能,保安服务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是指:
(一)保安员招聘、录用制度;
(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三)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和值班等岗位执勤、交接班及登记制度;
(四)对保安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五)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六)救助、应急处置制度;
(七)保安员教育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保安员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制造、储存、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武器弹药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时应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见附件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登记表》(见附件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名册表》(见附件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审批表》(见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还应当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备案书面申请;
(二)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