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保安服务的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1) 保安服务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公司派遣保安提供警卫、巡逻、守护、护送、贴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警卫、巡逻、守护等安全保卫工作。
(3)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人员实施。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为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四、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五、保安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六、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安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